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传销头目王某、潘某二人提起公诉。
山东籍男子王某以销售商品为名,通过传销手段,短短2年内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5000余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数额达1亿多元人民币,其个人非法获利1700多万元。仅公司金卡会员潘某一人,就发展下线122人,非法获利14万余元。
经查,2011年7月,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福海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海公司)。
2012年2月,王某从公司独立出来,以福海公司名义销售圣洁丽颜系列保健品、正能量焕颜平衡液化妆品等产品,以购买产品可以成为公司会员并取得发展下线会员资格,再通过发展下线会员从而获得利润为诱饵,吸引他人缴纳费用购买产品并成为福海公司的注册会员,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下线从而获取高额会员费。
2012年7月,王某委托广西某互联软件有限公司帮助福海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公司网站和赢和系统,对公司会员进行管理。赢和系统按加入的先后顺序和上下线关系分左、右两区进行排列,形成“双轨制”和“级别差”,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以下线发展会员的业绩为依据,通过对碰奖、培育奖、管理分红、市场分红、税收管理等方式,计算给付上线的返利。
截止2013年8月,福海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5000余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数额达1亿多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通过福海公司领导、组织传销活动,非法获利17284980元。
被告人潘某,2012年3月通过他人介绍,缴纳了8400元购买福海公司产品成为公司金卡会员,可以发展他人成为下线会员组织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得到报酬奖励。随后,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樊某等122人成为其下线,非法获利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