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夷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30日,延平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黄某祺等4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被告人黄某祺等8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至1万元不等;被告人王某强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李某芬等26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处有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犯罪事实
延平区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祺等人以“天津天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销团队”的名义,于2017年7月至8月间分批从江西省、广东省等地转移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管理严密,在延平区租住多套住房,以“家”为单位,配备统一的学习资料,制定相同的日常生活和行为规范。
该传销组织以网络交友方式诱骗被害人来延后,限制被害人人身和通讯自由,强制被害人学习传销理论,并采取威胁、体罚、殴打等手段引诱、胁迫被害人以每套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购买虚构的“韩萱妮诗”化妆品。在被害人缴纳“上线款”后获得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资格,继续诱骗新的被害人加入该组织。该传销组织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缴纳的“上线款”金额为基础获取利益,并作为传销组织成员升级、计酬或返利的依据。
同时,该组织在延平区范围内分为“老总”“大领导”“领导”“业务员”四个层级。被告人黄某祺、王某系“老总”,相互之间联系配合,分别管理所辖犯罪集团在延的传销组织及成员,任命“大领导”和“领导”,听取下属“大领导”和“领导”的汇报,安排日常工作,接收“上线款”,发放工资等。
被告人唐某、王某强、钟某、王某先、吴某军、黄某安、潘某杯、胡某风系“大领导”,每人均负责一个或多个传销窝点的管理,协调窝点成员调配及被害人安置,将收取的“上线款”上交“老总”。唐某、王某强、王某先、钟某、吴某军等人还组建微信群便于联系,相互借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侯某某、王某荣、郭某胜、张某丰、杨某贵系“领导”,负责各自传销窝点的日常管理,安排传销成员分别担任“管家”“师傅”“黑脸”等角色,收取“上线款”。在“大领导”的安排下带领组织成员对被害人灌输传销理论,对不配合的被害人进行威胁、体罚甚至殴打。其余传销人员在上述人员的组织、领导下,以“家”为传销场所,通过宣扬传销知识、鼓吹迅速致富的方式,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暴力威胁等手段,引诱、胁迫被害人缴纳“上线款”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共非法拘禁31人,收取“上线款”人民币74万余元。
严惩不贷
延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祺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作为返利依据,暴力、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黄某祺等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部分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唐某等人还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被害人李某林等人交付财物购买虚拟产品或者直接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中王某强、吴某军抢劫1次,金额42247.5元,唐某、王某先、王某荣、杨某贵抢劫2次,金额27010元,张某丰抢劫1次,金额1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上述罪名成立。
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祺、王某等41人为共同实施传销活动而各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各犯罪组织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配合模式,听从黄某祺、王某的指挥、安排,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黄某祺、王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某勇、王某强、钟某、王某先、吴某军、黄某安、潘某杯、胡某风、侯某某、王某荣、郭某胜、张某丰、杨某贵是各自犯罪集团的主犯。被告人李世芬等2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延平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徐陆锋 曾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