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莫某年伙同他人,以虚拟矿机可以产虚拟币、虚拟币可以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虚拟矿机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回购参加者的虚拟币。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经查,2017年11月,被告人莫某年与倪某、莫某增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成立江西美乐婕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莫某年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份左右,因公司经营不善,莫某年与倪某等人商议后,通过他人开发了名为“美链”的以销售虚拟矿机、虚拟币为内容的软件,并同时设计了相关宣传材料、运作模式、返利模式等。
“美链”要求参加者扫描上线的二维码下载“美链”APP,在APP上进行注册成为会员,缴纳相应费用在APP中购买虚拟矿机,或使用向其上线购买的“美链ML”虚拟币购买虚拟矿机。
虚拟矿机每日在APP上可以生成虚拟币,虚拟币可以通过“美链”专门提供的U网进行售卖,参加者通过不断推荐发展下线,可以分为青铜矿工、黄金矿工、白金矿工、钻石矿工、彩金矿工、矿区长六个等级,同时上线根据矿工等级、下线等级的不同获得其下线每日产虚拟币10%到80%不等的收益。
同年5月4日,莫某年与帅某憨、谢某建等人签订了“美乐区块链社区长合作协议”,由帅某憨、谢某建等人直接作为“矿区长”具体负责发展各层级下线。
为吸引他人参加,莫某年等人通过邀约开会及发送“美链”宣传图片等方式对外宣传,并邀请名为“西蒙”的外籍人士站台现场宣讲,并制造有涨有跌的假象,以此吸引参加人员。
同时,为进一步获取参加者的信任,由倪某负责收购“U网”上参加者挂卖的虚拟币。至案发时止,“美链”通过帅某憨、李某长等人共发展成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同年10月10日,因参加者无法进入“U网”挂卖兑现虚拟币,肖某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陈某等二十余名报案人报案资料,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陈某等人先后支付100万元以上资金购买虚拟矿机,莫某年等人将收取款项部分用于回购虚拟币、购买其他虚拟币以及公司经营支出等。
2018年12月25日,莫某年在湖南省长沙城际车站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8日,东湖区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莫某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东湖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东湖区法院认为,莫某年伙同他人,以虚拟矿机可以产虚拟币、虚拟币可以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虚拟矿机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上下线加入顺序组成层级,通过获取下线各层级一定比例的虚拟币收益作为返利依据,并通过回购参加者的虚拟币,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且发展人数众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2月27日,东湖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莫新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莫某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鹰鉴在此提醒广大群众,2017年9月4日,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