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头目又涉嫌抢劫、诈骗、非法拘禁赤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56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黑龙江省青冈县,住大庆市**小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抓获,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29日被临时寄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30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集团的事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2016年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纠集陈某甲(已判刑)、王某庚(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蔡某甲(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漯河市、山东省莱州市、海阳市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逐渐发展成以王某甲为商务经理,以陈某甲、王某庚、徐某某为业务经理,蔡某甲、李某甲为业务经理,以卫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等人为该组织业务主任,以郭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田某甲(已判刑)等人为该组织成员,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采取在网上以谈恋爱、找工作等名义将被害人蔡某乙、王某乙、闫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袁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王某戊、原某甲、高某某、陈某丙、李某丙、张某丙、安某某、吴某某、金某甲、曾某某、张某丁、刘某乙、张某戊、黄某某、李某丁等人先后诱骗河南省平顶山市、漯河市、山东省莱州市、海阳市,以直销郑州中辉久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蛋白活性多肽”保健品、安化“黑茶”等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3900元或5900元购买一份商品(没有实际商品)作为“营业执照”获得加入资格。
然后参加者可以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逐步提升自己的级别,并按照级别和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获取提成。在发展过程中还形成了“售前”、“售后”、“七天工作法”等一套完整的流程和制度,并通过老人带新人的模式进行“复制”,以保障其运行发展。
在此期间,被告人通过派人看管、跟踪、长时间讲课洗脑并使用暴力和体罚的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通过虚构要与被害人结婚、被害人女友怀孕、堕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等并冒充相关当事人的方式实施骗取被害人近亲属财物;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手机,从手机上贷款取现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该组织自成立至案发时,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甲为商务经理,陈某甲、王某庚、徐某某为该组织业务经理,蔡某甲、李某甲、卫某某等人为该组织业务主任,郭子康、李某丁、田某甲等人为该组织业务员。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王某庚、徐某某为首要分子,蔡某甲、李某甲为骨干的较为固定的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内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制定严格的经济管理制度,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形成了危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非法拘禁的事实
1、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在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下,陈某甲、徐某某、董某某(已判刑)、聂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漯河市、山东省莱州市、海阳市的传销窝点内,以上课洗脑、禁止单独外出、直接看管、禁止单独睡觉、打电话监听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蔡某乙、王某乙、闫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袁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王某戊、原某甲、高某某、陈某丙、李某丙、张某丙、安某某、吴某某、金某甲、曾某某、张某丁、刘某乙、张某戊、黄某某、李某丁等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对上述被害人进行侮辱、辱骂、殴打。
(三)诈骗的事实
1、2017年5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在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下,董某某、聂某某、蔡某甲等人指使他人或者亲自实施,以虚构要与被害人结婚、被害人女友怀孕、堕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近亲属财物。该组织先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戊67000元,骗取被害人原某乙66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75000元,骗取被害人田某乙19000元,骗取被害人乔某某46000元,骗取被害人金某乙400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父亲9800元,并将上述赃款共计263400元取现逐级上交传销犯罪集团组织。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四)抢劫的事实
1.2018年4月26日,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组织、领导下,董某某、聂某某等人在平顶山市上上城小区陈某乙(已判刑)“家”中,对被害人闫某某采取辱骂、威胁、泼水、打脸等胁迫方法,强行抢走闫某某手机并在网上办理5000元贷款;在“分期乐”平台办理价值1008元的中石化加油卡两张;办理价值1000元的苏宁卡2张;在“光有米”贷款平台办理贷款1236元,共计10252元。后将赃款转走并上交该传销组织。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2018年5月22日,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组织、领导下,聂某某、张某己、陈某丁等人在平顶山市先锋小区董某某“家”中,对被害人王某丁采取恐吓、泼水、扇脸等胁迫方法,强迫王某丁交出身上的500元现金,并强行抢走王某丁的手机,将王某丁微信上的1700元转到张某己微信上,将王某丁支付宝上的985元转到张某己支付宝上,共计3185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以直销郑州中辉久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蛋白活性多肽”保健品、安化“黑茶”等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他人,为胁迫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多次结伙非法拘禁多人,且具有侮辱、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他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为实施犯罪结伙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甲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珂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河南省叶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