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推销证券为名实施传销诈骗活动,4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崔某莉经韩某文(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名为“CCG中券资本”的传销组织,后经崔某莉介绍被告人邹某红加入“CCG中券资本”。崔某莉在该传销组织中共发展下线层数为7层,发展人数共计76人,提现奖金13319.00;邹某红在该传销组织中共发展下线层数为6层,发展人数共计64人,提现奖金19294.50。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崔某莉经其朋友王某介绍认识哈尔滨市杨某,杨某带崔某莉及被告人邹某红、刘某到哈尔滨市的“国盟普惠证券”团队,该团队负责人梁某讲了“国盟普惠证券”的经营模式,并将崔子莉拉入“世瀛团队”微信群。
2016年9月末,崔某莉、邹某红、刘某、于某河相继加入“国盟普惠证券”的传销组织,崔某莉租赁场地为发展的会员讲课,并与邹某红到大庆银浪、十厂给会员讲课,与刘某、于某河到肇源县给会员讲课。
崔某莉在该传销组织中共发展下线层数8层,发展人数共计249人,提现奖金71003.00,所提现的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讲课、给会员垫单;邹某红在该传销组织中共发展下线层数7层,发展人数共计126人,提现奖金0;刘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共发展下线层数6层,发展人数共计87人,提现奖金1273.00;于某河在该传销组织中共发展下线层数5层,发展人数共计43人,提现奖金4997.00。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莉、邹某红、刘某、于某河组织、领导以推销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证券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崔某莉、崔某莉、邹某红、刘某、于某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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