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农业”传销是以操盘手陈某为首的传销头目搞的一个网络传销资金盘,宣传参与投资券商就能获取高额收益,实际上“盛世农业”传销模式并不是陈某首创,前面类似的盘有正宇,博鑫,中金银海,森林木,哪一个不是认坑数以万计?最后全部传销罪,涉案资金没收这个结局。
“盛世农业”的传销性质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最后陈某被判11年有期徒刑,“盛世农业”传销组织覆灭,然后由于涉案资金全部没收,参与者都成了传销难民,这里主要谈谈,一个传销资金盘没收资金是否合情合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删除
从本质来看,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在交付金钱时,是没有获得相应的或者价值不匹配的对价,陷入错误认识。那么,法律应该对其进行救济。在道德上,他也是值得可怜的。而传销案件不一样。对于犯罪所得的财产,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追缴,上交国库,二是退赔,返还给受害人。后者在诈骗案件中较为常见,受害人被骗了,去派出所报案,是希望能够通过刑事手段,将钱要回来。但是,对于传销参加者来说,他们也会主张自己是受害人,是被骗了,因此,应当将资金返还给参加者。而在所有的传销案例中,答案是追缴,不会退赔给传销参加者。
第一,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是获得对价的,即能够发展下线的权利以及获得返利的权利。无论这两项权利是如何的“虚假”,那毕竟是“物有所值”了(比如拉两个人头就能回本,拉三个就赚了的短平快传销)。那么,享受了收益的权利,就不可能再获得返还的权利了。否则,每个人都可以跑去做传销了,反正崩盘了,也能够拿回自己的本金。
第二,传销参加者明知道自己的金钱是流向违法活动,是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的,他还继续去投资,法律就没必要再保护着这笔资金了。
第三,任何人不能够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如果投资者本身是在从事一项错误的事情,法律还帮助其在亏损后,从这件错误的事情当中恢复损失,那无疑于为虎作伥。从道德上来看,传销参加者不值得同情。
第四,还有一点操作性的问题至关重要。即能够将传销犯罪所得的财产退赔给哪些传销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