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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剧中,贪官赵德汉利用别墅中的衣柜藏2亿元现金让人印象深刻。日前,有一起借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特大案件曝光,犯罪嫌疑人也是利用别墅藏钱。
近日,河南许昌建安区公安局通报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
犯罪嫌疑人买下一栋价值千万的别墅,专门用来藏匿非法所得,在现场查扣的涉案现金高达13亿元。
价值千万别墅藏匿现金13亿元
2018年6月,许昌警方接到当地工商部门转交的线索,浙江杭州一家名叫“我是小丑”的网络公司,疑似通过网络开展传销活动。警方初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IAC的网络平台,宣称是以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基础打造的社交平台,在国内多地组织活动进行推广,实际是在从事传销活动。
这个平台虚拟一种名叫“种子”的交易对象,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吸引新会员。新会员必须获得老会员的激活码激活以后才可以注册成为会员,之后才可以购买持有所谓的“种子”并发展下级会员。
平台以2000元一个的价格将所谓的“种子”卖给注册会员。平台向会员承诺,每个“种子”都会增值,获得平台收益,但只能在平台内部流通,本身并不具备任何价值。会员持有期间的收益,平台同样是以“种子”进行结算的,平台可以生成无限数量的“种子”。
但是平台不会回购会员手里的“种子”,而且平台设定规则,下线会员的每一笔交易,上线会员都能获得不同比例的提成,会员级别越高抽成比例越高。
为了更多人注册购买、鼓励会员发展下线,平台推出了极具诱惑的返利模式。每拉一个新会员注册,老会员不仅能获得200元的收入,还能从下线会员后续的“种子”交易中抽成。
传销团伙一旦从会员那里获得进账,就立刻取现,把钱取出来进行现金沉淀,不在银行账户上存着。通过侦查,警方确定了10多名长期负责取钱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取钱后,一般会开车前往浙江金华。
随着侦查的深入,警方逐步掌握了这个平台的数据信息,确定了这个团伙的组织架构、主要成员和运行模式。这个团伙的主要成员长期在藏匿境外,租赁境外服务器搭建平台,雇佣团伙在国内推广操作。
2018年8月中旬,团伙的主要成员陆续回国。8月下旬,
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27名,在主要犯罪嫌疑人叶某涛位于浙江金华的别墅里,警方查扣了这个团伙的非法所得的13亿元现金。
据央视新闻报道,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打击网络传销专案组成员徐亚方表示:
那里面三间屋子,其中一间什么都没放,就放了一张桌子,全部堆的都是这些钱,用各种各样的纸箱给装起来,全是现金;另外一个小的储藏室也是装满了;还有一个房间也是用旅行箱装了很多,全是现金。
骗取他人资料注册公司
该团伙从2017年11月开始推出网络平台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在9个多月的时间里,平台发展注册会员90多万。
警方通过侦查发现,这家名叫“我是小丑”的网络公司注册地虽在杭州,但是是一个空壳。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沈某常年在境外,并没有实际参与经营,而是有人冒充沈某的身份对公司进行推广并开展商业活动。
为了查清该网络传销团伙的具体情况,警方对这个名为IAC的传销平台进行了深入侦查,掌握了这个团伙的组织架构、骨干成员,以及平台的后台数据和资金流向。
据警方介绍,这个团伙的主要成员分为三个层级。其中主犯叶某涛是整个平台的设计者,也是主要出资人,整个团伙由他管理指挥。第二个层级主要负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包括技术维护、财务管理和现金保管等。第三个层级由推广人员、取现团队和高级别会员等组成。
据了解,叶某涛于2017年底前往境外,成立团伙,搭建了网络传销平台。之后他们骗取了长期在东南亚务工的沈某的资料,注册了公司。他们一方面雇佣职业经理人吴某,以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身份在全国多地进行推广、参加商业活动,另一方面组建团队在网络上进行推广。
经检察机关批准,目前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19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逮捕,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应积极弥补受害人损失
“IAC受害者都去提交资料,寄过去维权,不论有用没用,就算钱充公也比让那些领导人挥霍了强。”IAC吧内一片维权之声,传销活动令许多家庭濒临破碎。
据了解,当前传销活动表现出新的特点。
一、网络化。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传销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
二、专业化。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
三、手段隐蔽。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多以“直销”、“连锁经营”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四、涉案广,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
五、反侦察。传销团伙对抗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且教导新会员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崔梦儒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案发都是受害者举报,然后公安机关立案。在公安机关立案时,会进行排查,受害者可以报警登记。法院判决后,犯罪嫌疑人退赃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积极弥补受害人损失,如犯罪嫌疑人财产或者退赃数额不能清偿全部受害人财产的话,按比例清偿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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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是一个从轻处罚情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退赃。
上述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性质上讲,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和向法院退赃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检察院起诉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量刑;向法院退赃,法院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
但是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口多、犯罪嫌疑人无可执行财产或偿还能力等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受害者资金无法回转。
记者 | 潘婷
编辑 | 卢九安(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