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朋高科是来自于美国的传销骗局,目前网络上,电视台上都有揭露报道,也有抓捕案例的报道。利箭从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12月25日公布的一起判决书中获悉:
尚朋高科公司以缴纳860元软件使用权即拥有入会资格和125个公司股权为前提,会员以推销保健、调理身体的产品方式发展新会员作为返利依据,公司内部分成经理、主管和专员三个层级,每个层级有五档。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兰在海城市家中,发展隋某芝和杨某敏(已故)为下线加入 尚朋高科 公司成为会员。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隋某芝在鞍山市立山区家中,发展王某某、高某、曾某等30多人加入 尚朋高科 公司成为会员。
2019年5月至案发,张某兰成为 尚朋高科 公司五级经理,非法获利人民币284150.21元,隋某芝成为 尚朋高科 公司四级经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67852.6元, 2019年12月会费涨到1153元。
张某兰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隋某芝于2020年4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
另查,被告人张某兰及其家属缴纳会费共计人民币36896元,被告人隋某芝及其家属缴纳会费共计人民币36896元。
立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兰、隋某芝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非法获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兰、隋某芝被公安机关电话传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可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被告人隋某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3、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芝违法所得人民币247254.21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隋某芝违法所得人民币130956.6元。
从这案件中看出,在传销里面“辛辛苦苦”的搞了几年,赚的钱全部吐出来,没收不说,还要罚金,还被判刑,一辈子的污点,最后导致后代政审不过关,给子孙后代的前途断送了,太不划算了,利箭提醒不要搞违法犯罪的事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别看今天还有人搞传销或者诈骗闹的欢,最后都是拉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