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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NBY乐存币”虚拟货币传销案里的两名骨干获刑

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打着区块链的技术,以投资数字货币为由实施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涉众型案件与日俱增。 4月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 该传销组织以投资NBY乐存…

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打着区块链的技术,以投资数字货币为由实施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涉众型案件与日俱增。

4月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 该传销组织以投资NBY乐存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诱饵实施传销诈骗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NBY乐存币”虚拟货币传销案里的两名骨干获刑

经审理查明,陈某飞(已起诉)通过他人,率先了解到“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网络传销平台,遂在乐清市及其他地方积极发展该网络传销平台下线。2019年3月起,陈某飞伙同王某鸣、王某艳、陈某瑾(均已起诉),以及被告人林某丹、王某燕等人在乐清市,组织人员到杭州、温州等地宣传和发展。

借由“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平台”推广该平台虚拟币NBY乐存币,线下通过授课、面谈,线上通过微信群聊等方式,结合区块链概念宣称NBY乐存币是目前唯一的公共区块链,具备安全、交易量庞大、有实体经济做依靠、资金随意进出等优势,以投资NBY乐存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和发展下线可以获得下线收益分成等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NBY乐存币。

2019年8月底,“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网络传销平台使用的“LeCun”APP出现提现和登陆困难。2019年10月,陈某飞等人宣称的“LeCun”升级版“C-BOX”平台上线,所有参与人员的资产均被放大三、四倍,但取出资产需要额外投入资金,投入100%资产,取出110%资产,七天内只能操作一次,还要抢单,至2019年11、12月份,C-BOX平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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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平台”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按照参与人员各自发展的人数来确定人员的等级地位。具体确定等级的标准是:发展人员后下线达10代且总资金达到20万元美元(折合人民币140万元)的属于一星会员,发展3条线且每条线上产生一名一星会员则升级为二星会员,发展3条线且每条线上产生一名二星会员则升级为三星会员,发展3条线且每条线上产生一名三星会员则升级为四星会员,最终升级为全球合伙人。

每个被发展进入该基金平台的成员,需至少购买500美元(折合人民币3500元)NBY乐存币以获得加入资格、注册账号。同一人可以使用多个手机号码注册多个账号形成多个层级。

该网络传销平台通过静态的基金收益和动态的发展下线获取利益。其收益规则是:投资500美元,30日收益8-12%;投资3000美元,45日收益10-15%;投资10000美元,60日收益15-20%。发展下线提成规则是:发展1名下线成员,推荐人可获得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100%;直接发展3名下线成员,推荐人可获得下2-5层所有成员理财收益的10%;直接发展5名下线成员,推荐人可获得下2-10层所有成员理财收益的10%;成为一星会员,可获得所有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5%;成为二星会员,可获得所有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10%;成为三星会员,可获得所有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15%;成为四星会员,可获得所有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20%。

截至案发,以陈某飞为首的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至少达130人以上,层级达9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至少1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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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燕在该工作室除负责日常性事务外,还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包括在工作室内负责给乐存会员和其他过来咨询的人员介绍、宣传“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平台”、帮助乐存会员入金、提取盈利等。受陈某飞指使,被告人王某燕还到过温州松台大厦给陈某飞带来的人员上课,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为陈某飞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接待和联系陈某飞发展的会员,给会员提供接收资金的银行账户等。

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燕在以陈某飞为首的乐清地区传销组织中为二星会员,直接或间接吸收会员资金420余万元,发展下级人员至少10人,层级至少4级。

被告人林某丹系王某艳的间接下级会员,其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培训、管理等职责。包括在工作室内给其他会员介绍、宣传“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平台”,为陈某飞叫过来的人上课,通过其本人银行账号为王某鸣、王某艳等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受陈某飞、王某鸣等人指使,在微信群内发布或转发传销组织信息,编辑踢出发负面消息的群成员信息等。

截至案发,被告人林某丹在以陈某飞为首的乐清地区传销组织中为二星会员,直接或间接吸收会员资金420余万元,发展下线成员至少20人,层级至少达4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燕、林某丹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9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燕、林某丹伙同他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平台虚拟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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