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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玖叮咚 换衣无忧”采用虚假广告进行传销活动

换衣无忧称可以用自己闲置不穿或是已经不喜欢的旧衣服换一件新的衣服,看起来是一件非常超值的事情。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01 舆情概述 PROJECT REPORT 近日有网友反映一个…

换衣无忧称可以用自己闲置不穿或是已经不喜欢的旧衣服换一件新的衣服,看起来是一件非常超值的事情。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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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概述

PROJECT REPORT

近日有网友反映一个“换衣无忧”的企业,宣称极少的价格就可以换品牌服装。“换衣无忧”是玖玖叮咚国际商品供应链集团旗下拓展的全新板块,换衣无忧(深圳)品牌服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换衣无忧”), 据天眼查App显示,换衣无忧法定代表人为阮红兰,公司曾用名为玖玖换衣(深圳)品牌服装控股有限公司,可发现该公司股东为爱衣裤(深圳)国际品牌服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越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换衣无忧主要以深圳为主来进行以低价格换购价值上千元名牌衣服的销售业务,并且被指销售模式涉嫌传销。

以下为换衣无忧大会内容宣传:

宣称以旧衣服换新衣服,让天下没有浪费的衣服,让所有人都能成为“公益达人”,但是却需要加入会员并且每次换衣要交换装费才能有限制的换购,并且还可以通过自身分享旗舰店或开发用户来获得奖励金额。并且暗示称无风险,保收益。

《广州换衣无忧涉嫌传销和夸大宣传》一文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起网络舆论的重点关注和热议。广州换衣无忧“多层次销售模式”涉嫌拉人头传销,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

分析换衣无忧模式可见:1、参加者通过缴纳“会员费”等形式变相取得加入“公益达人”、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来吸引更多的客户,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具体收益由其的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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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

PROJECT REPORT

专家观点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传销由于其独具的裂变效应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作金融骗局,即没有产品或者只有道具产品,完全依靠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来经营,只有金字塔顶端的获利,其他人都是受害者。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钊飞: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姚建芳:通常不强制缴纳加盟费用,但是要求购买货物才能具备销售代理的资格。当成为代理后就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梅传强:在“轻松致富,快速致富”的引诱下,塔端的人靠塔底的人牟利,而能在塔顶获利的毕竟是少数。

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与第五十八条【发布违反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或者未经依法审查的广告的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拉人头”。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骗取“入门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团队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舆情点评

换衣无忧涉嫌传销已经被逐渐传播并发酵,网络各种平台中能看到他的各种消息。

广东换衣无忧的这种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以及它特有的这种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使之极易演变成有组织的社会犯罪。传销事件的蔓延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人民群众财产遭受损失,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新型经济犯罪活动。并且因为回收利用率低,商家可能会将旧衣服可能出售给小作坊,粉碎后二次制作,再次出售,成为“黑心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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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主协广告舆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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