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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以虚拟币为名发展下线712层55.64万人

3月10日, 广西全州县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起诉书。鹰鉴在该起诉书中看到,广西全州男子邓某佳加入“共享币”传销组织后,以虚拟货币为名,通过微…

3月10日, 广西全州县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起诉书。鹰鉴在该起诉书中看到,广西全州男子邓某佳加入“共享币”传销组织后,以虚拟货币为名,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大肆发展下线近20人,非法获利730万余元。

广西男子以虚拟币为名发展下线712层55.64万人

经查明,2015年初,李某某、洪某某、明某某(均系韩国籍,另案处理)等人在韩国创办了共享币(DGC币)传销组织,并成立了推广营销公司、交易所、软件开发公司、98商城等五家公司。

共享币传销组织以发行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100美元至5000美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每一名下线分为两条线(即左区、右区),每条线下可以发展无限层级。

会员缴纳费用后,共享币的系统会从其金额中抽取一定的百分比用于支付他们发展客户的报酬等开销,余下的兑换成共享币。

同时,共享币交易平台还设置了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三种奖项作为会员的动态收益,设置共享币拆分作为静态收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会员购买共享币越多级别就越高,需要缴纳的运营费就越低,获得的返利就越高。

共享币传销组织通过设立中国区总部、举办DGC启动大会、组织中国会员参观韩国总公司等活动,在网络上进行大力宣传,发展。

2015年12月,周晓林在深圳市通过姚富祥的介绍加入digitcion公司并成为会员,后成为共享币亮剑团队总负责人。同月19日,被告人邓某佳经周晓林的推荐成为会员后,通过直接向亲朋推介或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大力宣传该传销组织,积极推荐和发展下线。

2019年5月27日,邓某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全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至案发,共享币传销组织共在中国发展会员层级高达712层,55.64万人。其中,邓某成为该传销组织中国区亮剑团队小团负责人,发展下线19.2万余名,违法所得730万余元。

全州县检察院认为,邓某佳伙同周晓林等人以推销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不同的入门费,并按照双轨制形成多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邓某佳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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