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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龙爱量子——一个“众”在参与的传销骗局》

5月19日早上,丘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龙爱量子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案件过程:2016年11月,被告人在昆明市以推销龙爱量子商品为名,抛出高额回报为…

5月19日早上,丘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龙爱量子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
《【以案释法】龙爱量子——一个“众”在参与的传销骗局》
案件过程:
2016年11月,被告人在昆明市以推销龙爱量子商品为名,抛出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兵买马,建立传销基地。通过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等方式,配以发放广告、宣传视频、召开会议、授课等宣传手段,先后在四川、云南、吉林等多个省份,大量发展下线会员,吸引大批参与者投资注册成为其平台会员,形成金字塔形层级关系,引诱参与者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
自2016年以来,多名被告人利用多个账号发展近15余万名下线,先后非法所得人民币382万元整,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案由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由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龙爱量子——一个“众”在参与的传销骗局》
以案释法:
传销的最大诱惑力就是具有暴利性,而传销组织者利用人们想一夜暴富的思想,夸大其实力,把正常的理财、网上营销、直销等经营方式和网络传销混淆,迷惑广大民众参与,这类行为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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