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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遭不法侵入可实行防卫,被传销人员控制要反抗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面对哪些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四问“正当防卫”认定新规

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此前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也逐渐被激活。那么,只有面对生命危险时才能正当防卫吗?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面对一群不法侵害人是否只能对主要侵害人实施防卫?对这些问题,《指导意见》一一予以解答。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不法侵害

——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以及非法入侵住宅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什么是不法侵害?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作出详细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如何界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办案中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

姜启波解释,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防卫时造成侵害人死亡怎么办

——针对严重暴力行为可实施特殊防卫,致侵害人死亡不负刑责

面对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刑法有特殊防卫的规定。此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

此次《指导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对于 “行凶”这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指导意见》指出,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指导意见》指出,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最高法解释,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声音

司法绝不能

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在现场,有记者提问,法院在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过程中,如何保证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公众的正义观念的理解相契合?

对此,姜启波予以回应。他说,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因此,《指导意见》要求,必须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目的是要捍卫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姜启波表示,要坚持法理情统一,不能简单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司法实践中,个别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看似于法有据,但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导致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一般认知出现偏差。基于此,办理正当防卫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数据

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

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

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

不起诉392件

其中

2017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

2018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87%、83.6%;

2019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相比上年翻了一番。

数据来源:最高检12309公开网

以案说法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陈月浮正当防卫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陈某某酒后来到陈月浮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敲击铁门,叫陈月浮出来打架。陈月浮的妻子下楼,佯称陈月浮不在家。陈某某继续敲击铁门,陈月浮便下楼打开铁门,陈某某用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陈月浮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陈月浮挡开,菜刀掉在地上,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在地上扭打。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陈某某无故持刀上门砍伤陈月浮,陈月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说,防卫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于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努力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循法而为,依例而行。

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对此,《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此次发布的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是一起体现如何把握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典型案例。

2018年7月30日,传销人员郭某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传销窝点。郭某、唐某某、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后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某某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公安机关以盛春平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人员介绍,本案中,盛春平进入案发现场后,即遭多人逼近实施拘禁,其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阻吓传销人员放其离开,而传销组织人员反而增加人手进一步逼近,侵害手段不断升级。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据新京报、中新社、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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