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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网络传销案发展人员层级达28层 一传销骨干获刑

9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石柱县开展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缴费会员人数为2140人,其中“移…

9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石柱县开展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缴费会员人数为2140人,其中“移动商务系统”1863人,“智能建站系统”272人,“跨行赢利管理系统”5人。发展人员层级达28层,获利772102.25元。

一审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起网络传销案发展人员层级达28层 一传销骨干获刑

2012年3月,重庆快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联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注册成立。2012年6月,曹某某(已判刑)购买了快联公司后,以“网上商城返利”、“组建个人系统平台”等名义,吸引公众到快联公司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以销售公司软件提成、网上商城交易提成、快币消费打折、赠送期权股等为幌子,引诱公众通过缴纳498元购买“移动商务系统”、缴纳29800元购买“智能建站系统”成为付费会员,组成层级,并从一定层级内下线缴纳的款项中获取提成。

此外,快联公司还通过引诱付费会员缴纳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费用成为区域代理商,并从户籍在该区域内的会员缴纳的款项中获取提成。其中:购买“移动商务系统”的付费会员分别享有其直接发展的移动商务会员、智能建站会员、区域代理商缴纳款项的30%、5%、5%的提成;购买“智能建站系统”的付费会员分别享有其直接发展的移动商务会员、智能建站会员、区域代理商缴纳款项的40%、40%、40%的提成;区域代理商享有其代理区域内所有会员缴纳款项10%的提成。同时,购买“移动商务系统”的付费会员还享有其间接发展3级以内下线缴纳款项的1%的提成,购买“智能建站系统”的付费会员还享有其间接发展7级以内下线缴纳款项的1%的提成。

被告人范某于2013年经陈某某介绍加入快联公司,并购买了“智能建站系统”成为付费会员,之后又向快联公司购买了石柱县的区域代理权,成为快联公司石柱县区域代理商。范某先后在石柱县南宾街道都府街、石柱县南宾街道龙井路房屋和店面内设立快联俱乐部为石柱办事处,负责快联公司在石柱区域内的日常事务,并向社会公众宣传快联业务,发展下线等。

经鉴定,范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缴费会员人数为2140人,其中“移动商务系统”1863人,“智能建站系统”272人,“跨行赢利管理系统”5人。发展人员层级达28层,获利772102.25元。

2017年11月7日,范某被万州区公安局新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7月6日,龙游县公安局小南海派出所民警在龙游县小南海镇将范某抓获,并将范某临时寄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于7月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范某提出,她加入快联公司之后,不清楚快联公司的运作模式,只是负责做饭,本意也不是去骗人。快联公司在石柱的运作主要是由陈某某、冉某1等人在负责,利润也主要被冉某1等人分走了。本案的责任不应由她一个人来承担,一审的量刑过重。

辩护人提出,范某无犯罪前科,法律意识不强,对传销犯罪的认识不够,且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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