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南部县一男子高利贷14万搞传销,无力偿还被判刑
部县一名中年男子,伪造哥哥的房产证,将真房产证掉包后,用真房产证作抵押借高利贷14万多元,用于搞传销交会费。事情穿帮后,无力偿还高利贷的他,涉嫌合同诈骗罪受到司法机关追究。2月20日,记者获悉,在父亲代他还款后,顺庆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判处窦鸿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用假证换取真房产证
抵押借款十余万
50岁的窦鸿是南部县人。2008年,他在同学兰忠的游说下,进入某传销组织。为了筹集传销入会资金,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窦鸿找到朋友许鲁,谎称自己的哥哥窦玖在上海做工程需要借款18万元,委托他办理借款事宜。
借款必须有抵押物,为此,窦鸿称哥哥在南充的房子可以抵押。许鲁便把窦鸿想借款一事告诉了同他一起放高利贷的朱孔和司戈等人,大家商量合伙出钱借给窦鸿,借条由许鲁保管。
窦鸿了解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哪些资料之后,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份上海市浦东区公证处的公证书和窦玖委托他办理抵押贷款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窦玖夫妇在南充的房子的房产证和国土证。随后,他把这套房屋真的房产证和国土证用于办理抵押,把假的房产证和国土证放在房屋内,此外他还复印了哥嫂的其他证件。
2012年11月30日,窦鸿与许鲁、司戈一起到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以他哥嫂的名义,同许鲁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许鲁按月息3分扣除了本年利息32400元后,朱孔、司戈将147600元现金借与窦鸿。窦鸿拿到钱后,将其中一部分打给了同学兰忠,作为他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头费,余下的款项被他挥霍、开销。
借款到期无力还款
罪行穿帮受到审判
借款到期后,许鲁多次向窦鸿催债,窦鸿继续编造谎言声称他哥哥资金没到位,要求再延期半年,追加3万元利息。半年之后,窦鸿仍然拒不还钱,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2014年4月13日,许鲁找到窦鸿所抵押的位于顺庆区龙吟路某小区的房屋内,要求将房屋变现,并与住在该房屋内的窦鸿父母发生矛盾。
窦玖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弟弟抵押后在上海报警,顺庆区公安分局石油南路派出所出警处理。窦玖从上海回到南充后与父母一起约许鲁等人商谈解决方案。窦鸿得知自己的家人已经知道他冒用哥嫂的名义在外借钱的事,便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许鲁2万元利息,之后,拒不见面和接听电话。
此后,窦玖和龚华向顺庆区法院诉许鲁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查明窦鸿用于办房产抵押的公证书、委托书系他本人伪造,窦玖并不知情,也没有委托窦鸿办理此事,判决许鲁败诉,将房屋所有权归还了窦玖夫妇。这样,许鲁于是以被窦鸿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21年3月3日,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窦鸿被警方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窦鸿的父亲代他退赔了被害人许鲁经济损失10万元,获得对方的谅解。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哥嫂做工程需要用钱的事实,伪造虚假的公证书、授权委托书,骗取被害人许鲁的借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为127600元,属于数额较大。鉴于窦鸿在案发后,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其父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该院依法判处窦鸿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2、主观故意产生时间不同: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前已经存在,最迟发生在行为实施之时。3、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而诈骗罪对客观表现形式没有限制。4、犯罪主体不同: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案中,被告人窦鸿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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