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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以“双向扶贫”项目名义进行传销 后果严重

发表时间:2022-03-21文章来源:平安永宁V总浏览数: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张某某,屈某某等以“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阳光扶贫工程”、“资金运作”等为幌子,采取“五级三晋制”、“资金分配图”等传销模式,以介绍工作为由,诱骗人员开展非法传销。

你的朋友有告诉你一些赚钱项目吗?他们会邀约你前往公司走访、考察,告诉你他们公司做的项目得到国家扶持。

只要加入就可以月入百十万元,三月就能买奔驰,半年时间全款买房……

传销却没有表面说的那么“美好”,他们利用感情套路身边亲近的人,打着扶贫、西部开发、互联网+、慈善等口号,让你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进入“狼窝”,用不择手段以及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活动。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10日,永宁县公安局抓获一传销组织。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张某某,屈某某等以“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阳光扶贫工程”、“资金运作”等为幌子,采取“五级三晋制”、“资金分配图”等传销模式,以介绍工作为由,诱骗人员开展非法传销。

永宁县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张某某、屈某某等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官寄语】

什么是传销?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的活动。

 

传销有哪些危害?

1、参加传销活动者自身往往散尽家财,一贫如洗,亲友反目,人生观、价值观已经扭曲,难以在社会立足。如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范围广、人员众多、资金巨大,往往传销还伴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非法集资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3、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参加传销活动者大多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行凶、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如何防范传销?

1.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树立传销违法、拒绝传销的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相信勤劳致富,勿轻信任何一夜暴富的言论。

2、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3、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4、为阻止传销向高校学生蔓延的态势,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把防范传销进校园工作同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校内讲坛、论坛、讲座和报告会等的管理,加强校园安全巡逻,严禁任何传销组织及人员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蛊惑及诱骗活动。

5、加强公安、法院、市监等部门的沟通与联动,实现打击传销活动案件协作、信息共享、证据收集、群防共治,及时沟通解决传销犯罪案件的查处过程及法律适用问题。

传销也会与时俱进,通过互联网,新式传销方式更加多样化,隐蔽性更强。

同时,由于互联网工具突破了地域和人际关系的界限,其传播速度更快,受害群体也往往更广。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老传销模式,大家要做的就是加强防范意识,学会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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