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严厉打击新型APP传销活动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记者3月21日从光明区检察院获悉,近日,光明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移送起诉2件2人,其中朱某“某入口APP”传销案系利用互联网进行新型传销活动,一审法院采纳光明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决已生效。据悉,该案的办理有效地打击了新型传销集团在光明区的发展势头,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新型传销的识别、警惕和防范能力,同时为审查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据了解,自2020年3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深圳市光明区某社区内,通过下载某入口APP并建立微信群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以会员可以在线上商城购物、获取流量(积分)、利润分红以及未来公司上市后获取股权为诱饵,大肆从微信好友中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成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会员。他人通过扫描朱某的会员二维码成为其下线会员,下线在APP充值100元注册激活成为会员,可得500流量,朱某便可得50流量,下线再每发展一人充值100元,朱某均可得50流量。
除了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流量之外,朱某另有固定收益和动态收益,固定收益即会员每天在APP中签到可获得流量;动态收益:(1)直接发展一级下线10名可获得1个股权,上不封顶。每一个股权在公司上市之后会有60万元的分红。(2)会员发展下线,一级会员30名,上下三级会员共计450人左右可到杭州参加与老板的见面会,还可得现金奖励。获得的流量可以变现,一个流量可兑换10元,也可把流量累积到一定数量在商城兑换商品。
犯罪嫌疑人朱某实施上述行为一个月左右,获得25万左右流量,直接发展一级下线20名左右,共发展下线会员1026人,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9层,下线层级有9层。
那么新型传销骗局有哪些特点?
据了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用以吸引下线的利益除了线上商城的实物外,主要为流量(积分)以及未来公司上市后的股权等虚拟概念。无实物的新型传销较之传统型传销,在案件办理和防范宣传方面呈现出如下新特点。
特点一:追究主犯责任难
传统型传销中,上下级关系相对紧密,彼此间频繁见面,往往有集体居住、贮存物资的地点,甚至存在次生暴力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通过线索摸排抓获下游传销分子后,通常可以此为突破口,顺藤摸瓜打掉传销团伙。而新型传销以信息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为媒介,以虚拟概念为标的物,互联网传播的跨地域性使得传销集团的首要分子能够突破地域甚至国界的限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捕的难度。即使抓获下游传销分子,也难以据此掌握上游传销头目的身份及犯罪事实。在本案中,朱某实际上仅处于网络推荐关系中的第19层,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从犯,而该案没有查清任何一名上线的身份。
特点二:固定电子证据难
新型传销模式中,上下线间沟通常常使用有“阅后即焚”功能的APP,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一旦被删除,重新恢复和提取的难度极高。此外,部分反侦查意识较强、组织体量较大的传销集团还会为传销活动建立专门的网站或者APP,发展的新下线需要老用户邀请才能注册账号,后续的沟通交流和金钱往来都依托于传销网站。
因此在新型传销集团中,即使下游的传销分子已经实际到案,在其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想要仅仅通过电子证据将其定罪的难度较高。
特点三:预防传销骗局难
一方面是对高收入群体的反传销宣传效果不佳。随着传销噱头的网络化、高端化,被吸引加入传销集团的参与者中涌现出了大量的高收入、高文化水平的人员,也因此造成了更大的财产损失。对于这部分群体而言,本身对新事物的接受度较高,有一定投机冒险心理,因此往往容易被新型传销所蛊惑,口号式宣传难以起到理想的预防效果。
另一方面是对流动人口的宣传覆盖度不足。近年来辖区外来人口激增,部分流动人口怀揣一夜暴富的愿望,被传销组织吸收后沦为违法犯罪分子,既遭受财产损失,又变相成为加害者。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和统计难度持续上升,在宣传上往往无法做到全覆盖,导致这部分群体对新型传销骗局的警惕性较低。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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