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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一传销组织被端,涉案人数达1000余人!

发表时间:2021-05-08文章来源:青海新闻网总浏览数:
西宁市城东区成功办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并依法追赃挽回损失20万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并依法追赃挽回损失20万元。

据了解,2015年以来,陕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先后在陕西、甘肃、青海、河南、山西等地发展会员,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超过3层、30人以上。

被告人姚某某将该家公司会员注册平台引入青海市场,伙同其他同案犯通过固定地点授课、推介会宣传等方式发展会员,形成组织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提成的依据。截至案发,被告人姚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西宁市直接及间接方式发展会员人数共计1000余人,层级高达24层。2020年7月,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姚某某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城东区检察院检察官积极向被告人姚某某释法说理,耐心安抚受害群众情绪,促成姚某某主动退赔30万余元,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损失。承办检察官在讯问被告人姚某某时得知,其曾于2018年间因传销被陕西警方传唤,期间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个人获利20万元,城东区检察院遂向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送达《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对该笔赃款进行核实并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机关核实,将该笔20万元赃款从陕西警方处划拨扣押,城东区检察院将赃款随案移送至法院。

今年4月,城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公开宣判,因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退赔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以被告人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在该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城东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为群众挽回损失,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城东区检察院提醒公众,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落入传销圈套,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相信高收益、高回报投资“陷阱”。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严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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