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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6例打击网络传销典型案例 涉及昆山金湖等地

发表时间:2023-09-19文章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总浏览数:
人民网南京11月14日电 1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近年来查处的网络传销典型案例,涉及苏州昆山市、淮安金湖县、常州天宁区、徐州泉山区等地,有案件涉案金额达1

人民网南京11月14日电 1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近年来查处的网络传销典型案例,涉及苏州昆山市、淮安金湖县、常州天宁区、徐州泉山区等地,有案件涉案金额达1.5亿元。

具体通报如下:

案例一: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经查,某公司对外以“福纳教育”“服装疗愈”为品牌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服装疗愈”课程,招募学员通过缴纳学费的方式以获得学习“形象类着装礼仪课程”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服装疗愈”等课程服务的方式交纳费用,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来牟取利益。参与该公司课程的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逾千万元。该公司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158105.14元的行政处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法对外公示,并制作法治短片在苏州电视台播出,提醒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远离传销。

案例二: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支某某组织、策划传销案

经查,支某某打着当地特色品牌龙虾米和政府项目的旗号,精心设计传销经营模式和奖励制度,搭建会员管理系统平台,通过安排参与者到公司开展活动等方式,许以高额回报,诱骗相关人员认购龙虾米成为公司会员,取得享受相关待遇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获得报酬的资格,并以发展加入的会员数为依据给付报酬,诱使加入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直接和间接介绍推荐会员入单金额累积作为业绩,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该案涉及传销人员606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支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支某某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案已于2021年3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案发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利用龙虾米等地方特色品牌进行非法营销等活动进行了系统排查,严查相关违法活动。

案例三: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龚某等人组织、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案

经查,龚某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五层团队长的身份,发展五层以下30余人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金某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四层团队长的身份,发展四层以下30余人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刘某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三层团队长的身份,发展三层以下30余人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上述三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中获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龚某、金某、刘某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分别对龚某、金某、刘某作出罚款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涉传人员信息录入市场监管总局打击传销信息系统。

案例四: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鞠某某网络传销案

经查,鞠某某组建公司并开发网购平台,利用网络等渠道在江苏、浙江等地大肆招揽会员,进行虚假宣传、传销,引诱老年人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以购买商品获得会员资格、享受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与者消费不同金额从而获得不同等级的会员资格,并鼓励其发展下线牟利,按照会员层级,形成金字塔型上下线关系,通过团队计酬方式,跨层级从下线缴纳的费用中获取非法收益,分别获取被发展下线10%、12%、15%的消费提成。截至案发,涉案平台共发展注册会员6458人,交易金额4100余万元,提现金额2300余万元。吴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于2019年12月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12069761.61元,并处罚款150万元,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经查,某公司通过网上商城以会员发展会员的形式销售商品,顾客通过网上商城扫描老会员的推荐码后购买相应金额的产品(普通会员298元、铂金会员2980元、体验店29800元),取得直接购买网上商城商品和推荐会员的资格,不同级别的会员享受不同的复购折扣、订单分成,会员推荐他人加入的,根据被推荐人的等级和购买商品的金额大小获得相应的推荐奖励,按照团队的销售业绩发放3%-12%不等的团队业绩奖金。截至案发,某公司通过上述模式共发展了124266名会员,其中在常熟的会员达12级39人,通过会员奖励制度从事商品的经营额为12697万元,非法获利510万元。某公司通过发展人员加入并变相收取“入门费”,以推荐奖鼓励会员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团队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对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万元、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指导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将打击传销列为2022年度十项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案例六: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

经查,某公司制定了名为“飞天”系统的会员发展及销售奖励模式,并委托网络公司设计制作了用于会员注册、管理的网络管理平台。在该公司制定的上述会员发展及销售奖励模式中,被发展人员必须认购一定金额的商品,才能取得会员资格,并以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及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并给付报酬,报酬的类型包含开拓奖、优秀奖、优秀管理奖、卓越奖等。截至案发,该公司利用上述平台共发展会员3.75万人,涉案金额1.5亿元。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2.9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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