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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参与传销人员违法!警惕掉入网络传销陷阱

发表时间:2023-05-07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总浏览数:
新型网络传销是传销的一种,就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新型网络传销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
新型网络传销是传销的一种,就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新型网络传销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新型网络传销发起灵活,传播速度快,参与人员隐蔽和广泛,资金转移方便,发现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广。请广大市民擦亮眼睛,认清传销的危害本质,警惕掉入“网络传销” 陷阱。


典型案例一

贵州省都匀市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涉案2.78亿元 6人被判刑

2022年2月16日上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马某某、陈某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涉案资金及孳息和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6名被告人以招商引资、消费扶贫、投资返利等为宣传噱头,以新农贸公司“手机APP”和食安天下公司互联网“田里乡间商城”为依托,利用会员制“仓单”买卖平台,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不断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他人(含亲属、朋友)参加传销活动。至案发时,该组织发展的会员达57885人,会员层级达27层,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2.78亿余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二

浙江省舟山市查处一起传销案

1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46人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7月,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进行调查,至2019年11月,依法将其中组织传销骨干分子郑某某等12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46名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61.96万元、罚款110万元,共计罚没1471.9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15年10月起,某某(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某某全球平台和某APP网上商城,以赠送原始期权股权为名、以高额推荐奖励和即将上市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动态、静态返利依据,实施多级分成的传销行为。肖某等16人在自身注册、使用某某平台会员账号的基础上,借用其他亲属身份信息注册、使用某某平台账号,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非法获利金额共计678.38万元;其余30名当事人以自身名义注册某某平台会员,对外宣传该传销模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非法获利金额共计683.58元。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万盛警方提醒您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参与传销人员违法。
希望广大市民在投资时擦亮眼睛,认清投资渠道,理智分析投资的可行性,切忌贪图高额回报盲目投资,无实际产品推广而仅仅依靠“人头返利”赚取利润的,八成是陷阱。

文章来源:万盛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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