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虚构阿胶生意非法集资近千万,获刑14年
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高佳林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鲁03刑终123号。经审理认为,高佳林(系淄博卫华阿胶总经理)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李某成立淄博卫华阿胶有限公司(已被吊销),采取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李某(另案处理)伙同高佳林设立淄博卫华阿胶有限公司,高佳林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该公司以东平济民堂阿胶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并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为由,以高额返息为饵,在淄博高新区金达大厦1809室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经鉴定,淄博卫华阿胶有限公司收到91名参与人的集资款9696360元。
在案件一审期间,高佳林岳父徐某上交赃款购买的越野车一辆及相关手续;其妻徐恩玲交还涉案赃款99900元;其姐高利娟交还涉案赃款339000元。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佳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但其亲属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高佳林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法返还参与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高佳林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从高利娟处扣押的涉案赃款339000元,从王亮处扣押的涉案赃款70000元,从李志刚处扣押的涉案赃款14200元,以及徐恩玲上交赃款99900元,合计523100元;从徐某1处扣押越野车一辆,依法没收,拍卖得款后,依比例发还本案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犯罪赃款(以实际执行后余款计算为准),发还本案参与人。
宣判后,高佳林不服,以“本案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应是从犯”为由提出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淄博卫华阿胶公司是以集资诈骗为目的成立,高佳林负责该公司前期的筹备工作,并在该公司成立之后即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证人证言证实高佳林拿走提成费用300万元左右,且给亲友大额现金存款,所以其在该公司占有重要地位和在公司非法经营运作中起主要作用,高佳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高佳林归案后拒不交代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且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不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原审判决根据高佳林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其从轻情节等判处刑罚,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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