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审理“CNCBK商城”,以“消费全返”为幌子的案件
4月10日,我们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公司为掩护,依托“CNCBK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实施传销诈骗活动。
明为商城 实为传销诈骗
2015年9月,俞某东(已被判刑)成立“CNCBK国际控股集团”,并在互联网上建立“CNCBK商城”。2016年8月,俞某东在北京市以何某的名义注册成立“北京云联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外宣称北京云联意公司为“CNCBK国际控股集团”子公司。
俞某东招募人员进行公司运营,依托“CNCBK商城”,对外宣称投资该商城成为会员后,以发展会员数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及下线的消费额等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人员加入,在全国各地吸收会员,建立传销组织,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先后在全国发展147081个会员,下线会员网络层级为三十一层。
2017年被告人王某平被俞某东发展成为北京云联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NCBK商城”房山区代理。被告人王某平加入“CNCBK”传销组织后,开始在北京市房山区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时,被告人王某平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二千多人,下线会员网络层级为10层。
发展2000多人 判5年罚款50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伙同他人依托“CNCBK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2000人以上,下线会员网络层级为十级,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王某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平不服,提起上诉。
王某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平系被动参与传销活动,并非房山区代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经查,在案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生效司法文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王某平2017年被俞某东发展成为北京云联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NCBK商城”代理后,开始在北京市房山区积极发展下线,并非被动参与。
截止案发,王某平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000余人,下线会员网络层级为10层,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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