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徐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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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传销组织虚构的一家公司,在无任何产品的情况下,以推销商品为名,以高额投资回报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公司系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有多个分支,组织成员通过网上聊天以共同创业、处对象、介绍工作等理由诱骗他人来到牡丹江市的传销聚点,向被诱骗人员宣传高额投资回报,引诱参加者缴纳人民币2900元或3900元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业务员,同时按照积累发展下线所吸纳金额由低到高组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五个层级,经理依照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1年加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2015年升任经理,承担收取参加费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训等工作,管理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的多个传销聚点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59人。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参加中绿传销组织,于2019年3月被罗某某任命为科长,协助罗某某管理59名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承担传达罗某某的各项指令、管理食宿等协调工作。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加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2018年5月升任经理,承担收取参加费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训等工作,管理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的多个传销聚点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40人。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加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2017年末升任经理,承担收取参加费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训等工作,管理牡丹江市西安区多个传销聚点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6人。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6年加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2018年5月升任经理,承担收取参加费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训等工作,管理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的多个传销聚点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6人。
经侦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徐某甲等五人于2019 年7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徐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徐某甲、罗某某、王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协调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