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传销法律法规解读】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列入刑法,也就是刑法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至此,传销罪入刑有了正式的法律条文,和以往传销的法律法规遥相呼应,结束了传销犯罪无法可依,只有政策法规没有刑事律条的局面,无法追究的窘境。大海反传销孙老师为大家整理最全面的有史以来传销法律法规。
【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光老百姓对传销的模糊认识,很多执法者,公务员,大学生对传销的定义,什么是传销,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尤其是传销的更新换代,所以,传销行为的界定,法律惩处的依据,执法部门的取证,都给人们带来很大的困难。
各种传销组织会歪曲法律法规,给传销受害者解读他们认为的传销是什么样子,如:异地南派传销给新加入者洗脑,有产品有商品的才是传销行为;北派传销打着直销的名义进行传销骗局操作;涉嫌传销的企业,很多都和实物没有关系,洗脑过程中,着重强调的是新经济,新时代,一个创业的机会和平台,投资,股权,返利,打着国学,教育,慈善的名义;一次投入终身受益,打着物联网,区块链的名义的传销行为,称其为国家重点项目;对拉入的新人受害者进行行业还没有立法的说法,强调自身的合法行为。
很多传销受害者或者传销受害者家属,对于举报传销问题,遭遇执法推诿现象,也给很多老百姓造成传销没有立法没有相关法律,无法可依的现象,本文对于传销行为应该归谁管的问题上,找到了依据,这就是1994年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实际上,自1990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传销进入中国市场起,相关政策规定都有出台,只是,传销的经营模式比较特殊,所以中国在传销行业没有相关经验,只能是边走边探索摸索市场经济下的特殊经济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8-10颁布实施,【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失效时间】1998-12-3,通告对多层次传销销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制定规定和处罚细则。
文:近年来,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商品的活动在我国不断出现,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其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他们有的鼓吹不劳而获,引诱参加者上当受骗;有的抬高商品价格,蓄意盘剥消费者;有的以推销优良产品为名,而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实;有的甚至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为了遇制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
三、对于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经营者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1、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他所介绍的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的;
2、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3、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的;
4、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
5、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坚决予以查处;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有偷税漏税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同年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
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绕不开的直销”行业,
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3号令《传销管理办法》。国家一度想要把传销进行规范起来。
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部门在打击传销中的职责分工,同时要求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传销案件中的案件移送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明确:工商机关在查处传销行为中对于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中对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工商机关查处】。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指出: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1998年)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2005年,国家相继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现行有效)。对传销(直销)做出进一步的行为规范和相关规定,发展下线拉人头,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发展下线为主的销售业绩进行计酬和返利的行为,定性为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为人们分辨传销行为找到了详细的依据,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上述规定的传销信息的行为;为上述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为上述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2009年刑法修正案正式将传销罪列入刑法。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通字〔2013〕37号,对传销罪名认定,处罚细则,人数认定,情节严重等问题一一作出解释。
一,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二,在传销组织担任发起,管理,策划,操纵,宣传,培训等重要角色的,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