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时某某等人通过召开会议、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开宣传平台奖励制度,并且假借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虚构海外投资项目,在没有真实经营活动情况下,谎称境外金融公司授权平台发行亚泰坊币,收益高。
“投资”模式:上线会员推荐+缴纳会费→成为亚泰坊币平台会员
“获利”模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提成作为收益
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案例1:李某某通过设立多个自然人独资或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招募、组织人员通过网络店铺,以销售美体内衣、健康食品、护肤品、日用品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公司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对下线会员的管理、会员的活跃度等制度积分奖励支付以及给予实物、旅游奖励等。截至案发,共发展会员15余万,形成约150个层级,非法收入达14亿余元。
案例2:2019年9月,被告人龙某某经人介绍加入瑞倪维儿化妆品销售网络,经营自己的团队,并直接发展下线,组织开会,宣讲加盟方式并通过发展会员获得资金。以推销瑞倪维儿系列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盟和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并按照发展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上下级关系,每多发展一层的层级奖金费300元,增加一个下线40元,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涉案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1、《禁止传销条例》(2005)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