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我们的项目高收益无风险”
“缴纳费用入会后就能获得高额回报”
常常可以听到这些诱人的广告语
但千万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这很可能是传销!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一些传销组织也穿上了各种
“高大上”的网络新概念外衣
打着各式让人眼花缭乱的新营销旗号
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骗性
日前,古田法院
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加入“空中比特币”传销组织,该组织并无实际经营活动和产品,主要是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要求加入者在“空中比特币”网站注册成为会员,且至少投资一单6800元才能获得“入门”资格。会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主要依据。
被告人黄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为获取利益,在古田、莆田等地通过口头宣传、组建微信群推送消息等方式宣传、鼓吹“空中比特币”投资平台,并组织饭局、授课等活动,以此发展了刘某某等36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且层级达三级以上。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12000余元。
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虚拟货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黄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1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03
第六十七条 犯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04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ATTENTION
古法君提醒
传销组织五花八门,凡是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引诱投资的,广大群众都要特别警惕,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意识,谨防违法犯罪行为糖衣炮弹的袭击!为了家人和自己,请理性投资,远离传销骗局,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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