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69800元就能赚1040万!”如果有人一本正经的这样告诉你,你信吗?大部分人都会嗤之一笑,但还是有不少人对于这一说法深信不疑,陷入发财的梦境中不愿出来。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就披露一起“1040工程”传销案的判决书。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从2012年底起,被告人王某玉、肖某萍、王某香、朱某、冯某、冯某华、曹某质、李某贝、龙某群先后经上线介绍到合肥市加入“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即“1040工程”)传销组织的河南团队。
该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以广西、江西籍为主,王某玉为该团体的大老总即操盘手,王某香、朱某、冯某、冯某华、曹某质、李某贝、龙某群为该团队老总,形成独立体系,在合肥市瑶海区以“投资69800元出局回报1040万元”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开展传销活动。
另外,该传销团队为了便于管理,设立多个经理室。其中,黄某经理室传销人员达70人,韦某经理室传销人员达39人,袁某经理室传销人员达36人,赵某林经理室传销人员达30人,刘某柱经理室传销人员达59人,刘某莲经理室人员达30人。王某香、肖某萍曾担任整个团队的申购总管,被告人龙奕群曾担任经理室的能力总管。
“回报1040万元根本是不可能得,到我被抓的时候我才拿到了50余万元,其他人可想而知。”该传销团队操盘手王某玉被抓获后供述,69800元交进来以后,除去返还给自己的19000元外,剩余的50800元就被其他人员瓜分掉了。其中,三个老总各分8500元,第一代经理每份拿1596元,第二代经理每份拿456元,第三代经理每份拿114元,新人的推荐人拿7000多元,操盘者拿所有人的税。”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九名被告人以从事“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股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三个层级以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法院最终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上述九名被告人6年6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1.5万元。
法院宣判后,上述九名被告人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维持原审法院对王某玉、肖某萍、王某香、朱某、冯某、冯某华、龙某群的判决。分别改判曹某质、李某贝有期徒刑2年和1年1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