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雁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获判决,雁江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9年 6月,张某某伙同解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成立四川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资阳市雁江区范围内开设了两个门店,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认购租赁足疗机、陪护床等项目为由,许诺投资一年翻倍的高额回报,吸收公众资金。
2021年4月,兰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成立四川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承接某甲公司继续在资阳市雁江区的两个门店以认购租赁充电宝等项目吸收公众资金。
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曾某某先后担任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资阳二店店长,负责举办活动吸引投资客户,向投资客户宣传投资项目情况、回报收益情况,收取投资资金、发放客户收益等。
李某担任店长期间,某甲公司资阳二店在资阳市雁江区向2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大部分为老年人,吸收资金共699.888万元,支付收益443.5445万元,造成部分投资客户本金损失259.3775万元。曾某某担任店长期间,某乙公司资阳二店在资阳市雁江区向3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大部分为老年人,吸收资金共205.89万元,支付收益132.4121万元,造成部分投资客户本金损失75.5659万元。李某非法获利 43万余元,曾某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在一审判决前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曾某某在一审判决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判决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
当前,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手段狡黠,欺骗性强,犯罪分子针对老年群体实施犯罪的方式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利用部分老年群体闲散资金较多、投资渠道较少的社会现状,虚构投资项目并许以高额回报,通过开设实体店、组织参观“总公司”的“障眼法”,让集资参与人对其投资项目的真实性深信不疑,再通过前期返利让集资参与人尝到甜头,坚信投入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严重损害了老年群众的利益。
检察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要保持高度警惕,谨慎甄别、考察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拒绝高息诱惑,切勿轻信他人许诺的高额投资返利,更不能被前期的返利、优惠所蒙蔽而轻易投入资金,要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子女也要主动向父母普及防诈知识,多聊聊社会动态,多进行风险提醒,多关注感情需求,提升老年人反诈防骗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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