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中心网新闻:近日网友发来资料说品尚红新零售涉嫌传销:
我们把他们这模式发布如下:
一、个人消费:1500一个单位(每个手机号码1-10个单)
1、可以直接拿走价值3000元红酒;(买一送一,等于半价)
2、也可以拿走500元红酒,剩下2500元红酒,放在平台代售。
3、每次代售期:{T+5}
4、代售成功2500元,公司分润850元,剩余1650元是销售额。
5、1650{销售额}-1500{本金}≈150{一周利润}
6、150{利润}×4{周}×12{月}+1500{本金}
≈8700{一年收益}.
二、分享消费:
直接分享:6% 60–600元
直接分享3个可以拿间接分享:4% 40–400元
三、管理奖金:
当直接分享达到7个,拿直接分享的人收益的50%。
分析:
第一种情况:A如果分享了10个1.5万的客户
1. 个人分享:600元×10个人×4周×12月=28.8万
2. 管理奖:750元×10个人×4周×12月=36万
两项合计:28.8万+36万=64.8万
第二种情况:A分享的10个客户中,有一位客户C也分享了10个1.5万的客户
1. 第一情况的全部 64.8万
2. 间接分享:400元×10个人×4周×12月=19.2万
3. 拿C的管理奖64.8×50%=32.4万
三项合计:64.8万+19.2万+32.4万=116.4万
第三种情况:由于要拿到间接分享要求个人分享是3个,由于要拿到管理奖个人分享必须达到7个,我们做出1拖7的组合,共8个点位。购物花费12000元
1. 代售收入 150×8=1200
2. 个人分享: 60×7=420
3. 管理奖: 75×7=525
三项合计为2145元(每周)×4=8580(每月)×12=102960(每年)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该模式的奖金制度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冲突。(小编注:现在大多数的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公司打着各种旗号以传销形式让人发展下线,最终的定性以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为准)
文章来源:反传销网,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