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反传销中心接到湖南一位胡先生的咨询信,信中详述了其应朋友之邀去广西桂林市“加盟特许经营”的详细情况和经过。
传销内幕:只要花3800元购买香港裕迈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九大系列、200余种产品)选购其中两种凑足3800元,即可成为该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并给予营业编号,即可开展业务活动。由本人再用各种不同的技巧去发展客户,使之成为业务员,组建人际网络,从中提成作为奖金发放,级别不同,奖金数额也不同。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还附有所谓科学的提成公式),并按销售的产品数量将业务员分为“五级三阶制”。宣传者还向其称21世纪是网络世纪,一是电脑网络,二是人际网络,他们这种销售法称之为人际网络,就是组建人际网络来销售产品,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奖金提成,增加自己的财富,顾客从消费者到业务员再到推荐人三位一体,产品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也就是以后的业务员)杜绝了假冒伪劣产品……当提及营业执照时,却又拿不出来,并不愿意提供其在香港总部和广州分公司的地址、电话、网址、公司名称等。
从以上提供的情况可以明确判断这是一个非法传销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禁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会议上阐明,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突出表现是:一、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二、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三、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四、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五、经营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六、经营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七、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公开、合理市价,牟取暴利;八、不允许参加者退货或设定极其苛刻的退货条件;九、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作诱饵招揽人员的营销活动。
对上述各类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依法予以查禁。
从咨询者介绍的情况来看完全符合这九条表现。经协会调查得知,早在今年3月4日新华网就转载了八桂都市报的一篇报道《柳州查获一“老鼠会”》,具体内容如下:新华网广西频道3月4日电(黎静张浩)自以为打着“连锁销售”的幌子,瞒天过海继续着传销活动的香港裕迈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柳州“无店铺销售点”,昨日被柳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一举查获,结束了他们“挂羊头卖狗肉”的传销生涯。昨日上午,该局接到一位叫廖光福的湖北宣恩县人举报,称在柳州有近千人加入香港裕迈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连锁销售”活动。据廖光福介绍,他是在朋友介绍说柳州布鞋厂工作月收入达1500元的诱惑下,于2月23日到柳州的,不想到柳州后朋友根本不带他去见工,只是带他去参加所谓的“人生完美计划”的座谈会。经三天的洗脑后,他被告之只需交3800元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就可成为“同仁”。但当时廖光福到柳州带的600元钱在火车上已被小偷偷走,身上连吃饭的钱也没有,加上从报纸上得知的该公司声称的“连锁销售”与传销很相似,于是拒绝了朋友的邀请。不想这时这位朋友露出狰狞的面目,采用盯人的战术跟踪他的一举一动,并威胁他打电话回家要3800元加入公司才还他“自由”,因为他知道公司的事太多了。又惊又怕的廖光福不敢硬来,只好表面答应,于昨日趁朋友和“公司的同仁”不注意,偷跑到柳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举报,并寻求保护。当天中午,接举报的该局办案人员马上赶到八中教师公寓、双龙苑、丽江宾馆等处,采用拉网式搜索方法将毫无防备的所谓“连锁销售”在柳州的“精英”共10人抓获,并当场缴获一批用于传销的化妆品、保健品等物。经询问得知,在柳州发展起来的香港裕迈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是在2003年元旦这天,由江苏丹徒县人殷俊带着50多名连锁销售“精英”到柳州“开疆拓土”的。目前,因此案涉及传销人员众多,尚需作进一步的调查,对已抓获的传销人员,当晚已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条报道与咨询者所提之事完全一样,报道中的廖先生可以说是悬崖勒马并积极与工商部门合作并没有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据了解,来信向我们咨询的胡某已经花3800元购买了其产品,与胡某相似的上当者还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他们是在广西受骗的,在其它地方还有多少个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的骗子们已经或正在使多少人受骗,我们也不得而知。
其实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2000年7月17日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都对严令禁止和取缔非法传销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就本案和我们了解到的一些情况,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这些违法活动而且像胡某一样上当受骗的人也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国家关于禁止和取缔非法传销还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明: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法律规定之前,查禁传销的主要法规依据,依然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进行认定:第一、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骗买骗卖”行为的处罚,责令违法者退回所骗财物,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即《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者处以没收销货款和罚款的处罚;第三、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扰乱市潮的行为处罚,对违法者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的处理。
国家工商局强调,在适用《条例》和《细则》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各项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查处;还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其它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活动进行查处。各地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时,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无论违法者以什么形式、什么称谓开展传销和变相传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可依法认定并查处。对一些公司在登记所在地未开展传销活动,而在异地设立机构开展传销活动的,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照所查实的具体案情认定处理。对跨地域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办案机关可视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法规,认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据《刑法》等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普法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全民素质有待增强从目前传销活动发生的区域来看多半集中在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具体又集中在县级以下城市,这就说明违法者抓住了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民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容易上当受骗的特点。这就是一个普法的深度问题,如果我们的普法深度达到这些地方,人民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的话,那么传销和其他欺骗行为将无处下手,最终达到经济的有序发展。
三、新型经营模式的概念的普及力度不够目前众多传销活动为了伪装往往打着分销、代理、特许经营的幌子,上文介绍的案例的主谋们就是以特许经营为伪装而进行欺诈行为的。通过咨询者的来信和其他多方了解,许多人对特许经营的概念还很是模糊的,这就使欺诈者有空可钻。
关于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请大家参考免费特许培训中的具体内容。
希望广大民众能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不要让类似于本案的传销活动继续扰乱市场,危害大众。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打击传销力度的不断加强,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终将会杜绝此类违法活动,创造出更加完善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