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法问答:对于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如何认定
有网友于9月6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如何认定的问题,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给予了答复。
问: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请问,如何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是如何认定的?
答: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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