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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新型“传销套路”,打破一夜暴富幻想-转自 Anna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16文章来源: Anna律师总浏览数:
近年来,以“区块链”、“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原始股投资”、"购物返利”、“积分消费”等为幌子进行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非常普遍,这样的传销活动迷惑性大、隐蔽性强,危害性巨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近年来,以“区块链”、“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原始股投资”、"购物返利”、“积分消费”等为幌子进行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非常普遍,这样的传销活动迷惑性大、隐蔽性强,危害性巨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应当增强风险意识,警惕投资风险,揭开“网络” “技术”外衣,认清行为特征,远离传销组织,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退出、及时报案。这是一篇每个社会人都应该了解的普法文章。

 
一、典型案例告诉你传销套路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种类1:利用境外平台控制"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制造该币可以赚钱的假象。

 

这是一起互联网上搭建的传销平台。截至2018年6月11日,亚泰坊平台共有会员账户41万余个、会员层级108层,收取会费合计人民币6.3亿余元。2018年4月,时某某套用该平台组织架构,又搭建另一传销平台,涉案合计人民币1.8亿余元。

 

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时某某等人通过召开会议、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开宣传平台奖励制度,并且假借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虚构海外投资项目,在没有真实经营活动情况下,谎称境外金融公司授权平台发行亚泰坊币,收益高。

 

“投资”模式:上线会员推荐+缴纳会费→成为亚泰坊币平台会员

 

“获利”模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提成作为收益

 

“背后”操作:时某某安排组织成员在境外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线该币进行公开交易,并用收取的会费控制亚泰坊币在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制造该币价格波动,以此形成该币可以赚钱的假象。

 

裁判结果:

 

(1)分别判处时某某、赵某某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判处深圳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对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种类2:利用发行原始股、配股裂变(券股价值翻倍)为幌子

 

基本案情:

 

该案中会员之间形成金字塔状传销结构,收取巨额会员费,截至2017年8月全国发展注册会员8万余人,会员涉及全国二十余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2亿余元。

 

裁判结果:

 

(1)主要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二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种类3:以虚拟积分能够实现免费消费为名,实质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基本案情:

 

涉案公司搭建网络技术平台,并进行会员平台的层级结构和返利规则等顶层设计,利用网络平台在10余个省市及台湾、香港等地大规模发展会员,要求会员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加入推荐顺序和安置关系组成层级,以此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会员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

 

裁判结果:

 

(1)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2)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两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

 

种类4:有具体产品,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加盟或成为会员,实质是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

 

案例1:李某某通过设立多个自然人独资或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招募、组织人员通过网络店铺,以销售美体内衣、健康食品、护肤品、日用品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公司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对下线会员的管理、会员的活跃度等制度积分奖励支付以及给予实物、旅游奖励等。截至案发,共发展会员15余万,形成约150个层级,非法收入达14亿余元。

 

裁判结果: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判处其他成员三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2019年9月,被告人龙某某经人介绍加入瑞倪维儿化妆品销售网络,经营自己的团队,并直接发展下线,组织开会,宣讲加盟方式并通过发展会员获得资金。以推销瑞倪维儿系列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盟和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并按照发展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上下级关系,每多发展一层的层级奖金费300元,增加一个下线40元,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涉案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裁判结果:判处被告人安某某、龙某某、时某某一年两个月至一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识别新型“传销套路”,打破一夜暴富幻想
二、相关法律法规

 

1、《禁止传销条例》(2005)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三、写在最后
一夜暴富终是梦,脚踏实地才是真。
Best Wishes,愿明天花好月圆
知法懂法,严控风险—Anna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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