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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在南京搞“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头目终于被逮捕

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众传销头目终于被逮捕 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众传销头目终于被逮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众传销头目终于被逮 被告人张荣涛,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

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众传销头目终于被逮捕

大快人心,在南京搞“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头目终于被逮捕

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众传销头目终于被逮
大快人心,在南京搞“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头目终于被逮捕
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众传销头目终于被逮

被告人张荣涛,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涉案传销组织“自律总监”、李光金经理室“直总”),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苑**村**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

被告人李光金,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41985********,黎族,高中文化,无业(涉案传销组织李光金经理室“大总管”),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涉案传销组织李光金经理室“自律总管”),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涉案传销组织李光金团队“自律配合”),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乡**村)。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41986********,黎族,高中文化,无业(涉案传销组织李光金经理室“经晨窗口”),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41987********,黎族,本科文化,无业(涉案传销组织李光金经理室“能力窗口”),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涉案传销组织李光金经理室“能力窗口”),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荣涛、李光金、张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荣涛、李光金、张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已告知七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七名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徐雅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间,曹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取利益,在本区大厂街道欣乐新村、阿尔卡迪亚、旭东新城、恒丰世家等多个小区内,以“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阳光工程”等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规定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按照发展上下线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的份额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即分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五个等级,并以购买份额多寡及发展相应等级的下线完成晋升。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数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通过整合发展,该组织形成以“经理室”为单元的八个团队,八个经理室有相同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并由相同的领导、骨干层管理约束,各经理室接受交叉的自律检查、统一的经晨学习和能力培训,组织结构紧密。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八个经理室划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由曹某乙、曹某丙任组长,由其他老总担任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经晨总监等职位,共同管理下属经理室和各业务条线相关事务。各经理室内部由直接老总管理,下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窗口和经晨窗口等职位,负责本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提升和经晨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被告人张荣涛、李光金、张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先后加入该组织,其中张荣涛系李光金经理室老总级别,李光金系该经理室大总管,张某某系该经理室自律总管,秦某某系该经理室自律配合,朱某某系该经理室经晨窗口,姚某某、李某某先后任该经理室能力窗口。

被告人张荣涛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直总”职务,负责其经理室内部的全面工作,具有职务任免、听取汇报、下达指示等权力,任职期间,通过大总管对经理室进行管理,同时其在整个传销组织内任“自律总监”职务,分管自律工作,在自律会议上传达自律检查情况、收缴罚款,通过布置工作、指挥自律总管的方式管理该组织在本地区的发展;

被告人李光金在该组织内任“大总管”职务,在经理室内承担日常事务管理及学习培训工作,负责传销活动的整体开展,并在直总和经理室成员间进行上传下达,协同直总对传销组织进行全面管理;

被告人张某某在该组织内任“自律总管”职务,在经理室内承担纪律检查、罚款收缴、房租及日常开支费用管理工作,负责传销活动的整体开展,同时其系组织内自律总管的牵头人,负责向其他自律总管传达自律总监的会议安排,协助自律总监对传销组织进行全面管理;

被告人秦某某在该组织内任“自律配合”职务,在经理室内协助自律总管完成自律互查、学习检查等工作,通过该工作协同自律总管在传销组织中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朱某某在该组织内任“经晨窗口”职务,在经理室内承担经晨学习的通知、协调工作,通过该工作协同大总管及经晨总监在传销组织中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组织内任“能力窗口”职务,在经理室内承担能力培训的通知、安排工作,通过该工作协同大总管及能力总监在传销组织中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姚某某在该组织内曾任“能力窗口”职务,在经理室内承担能力培训的通知、安排工作,通过该工作协同大总管及能力总监在传销组织中开展传销活动。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张荣涛、李光金、张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七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商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荣涛、李光金、张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涛、李光金、张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荣涛、李光金、张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荣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光金、张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荣涛、李光金、张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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