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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传销头目搞传销6年时间骗了190万,被判刑了

今天这个案例是一个女传销头目搞传销赚了两百万!结果呢?还不是被判刑了!坑害了那么多人!其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5555400元,在传销活动中获利1905000元。天…

今天这个案例是一个女传销头目搞传销赚了两百万!结果呢?还不是被判刑了!坑害了那么多人!其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5555400元,在传销活动中获利1905000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秀兰,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秀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一个女传销头目搞传销6年时间骗了190万,被判刑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王秀兰经人介绍加入参加了“民间互助理财”项目。该组织没有具体投资项目或者产品,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的资格。该项目有“大盘”、“小盘”,大盘分为C2层、C1层、B层、A层、发展层,共五个层级,是一管三的模式,C2处于整个系统最顶端,被称为“大家长”,C2管理三个C1,C1被称为“小家长”,每个C1管理三个B,每个B对应三个A(每个C1下对应9个A),每个A对应发展层的三个人(C1下对应的发展层总共27人),发展层达到27人后,发展层整体晋级为A,A晋级为B,B晋级为C1,C1晋级为C2,C2出局,一个系统裂变成三个。

发展层进入一个人,需缴纳16.5万元,则他所对应的A岗位有1万元的岗位工资,与A对应的B岗位有1.5万岗位工资,与B对应的C1岗位有3.5万岗位工资,C2有7.5万岗位工资,推荐人有推荐奖3万元。小盘和大盘运营模式一样,每个加入的人需交4.98万元,A岗位获得0.3万元岗位工资,B岗位获得0.5万元岗位工资,C1岗位获得1万元,C2岗位获得2万元,推荐奖5800元,给新人返还6000元。

一个女传销头目搞传销6年时间骗了190万,被判刑了
民间互助理财传销女老总6年赚了190万

小盘刚开始是一管三模式,后变成一管二模式,一管三模式分为六层(C3、C2、C1、B、A、发展层六层),C3下边对应的是三个C2层,C2层下边对应3个C1层,C1层下边对应3个B层,B层下边对应3个A,每个A下边对应发展层的三个人,发展层达到27人后,整体晋级,每发展一人交49800元,发展层获得岗位工资6000元(分三个月领,每月2000元),A岗获得3000元岗位工资,B岗5000元,C1、C2、C3各10000元,推荐奖5800元。一管二模式分为六层,C3下边对应两个C2,C2下边对应两个C1,C1下边对应两个B,B下边对应两个A,A下边对应两个发展层,发展层满8人,整体晋级,发展层每进一个新人,A岗获得6000元工资,B岗获得8000元工资,C1、C2、C3各10000元,推荐奖5800元。

被告人王秀兰在“民间互助理财”中,担任大盘C2岗位,小盘C2岗位。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20人以上且层级达5级,其以“保本、有丰厚回报、这个行业是国家政策支持”为幌子,让报案人去西安听课,诱骗报案人投资该项目,并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其在组织传销组织中负责接待新人、租房、收钱、发岗位工资、讲课的工作,其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5555400元,在传销活动中获利19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王秀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传销盘图表、转款凭证、交易回执,无犯罪记录证明,民间互助理财参与者交费情况反映表,情况说明及收款明细表,张某某、李某某、段某某提供的王秀兰小盘传销组织结构图,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民间资金互助合作保证本金协议,报案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秀兰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兰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参与宣传、管理,下线人数达120人以上,层级达5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晶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秀兰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七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风清扬反传销十年经验,提示大家,传销骗钱一时爽,监狱里面度时光!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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