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爱量子案二审维持原判 驳回林跃庆等人上诉
发表时间:2019-12-10文章来源:八步法院总浏览数: 次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传销案件“龙爱量子”一案已尘埃落定,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八步区人民法院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传销案件“龙爱量子”一案已尘埃落定,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八步区人民法院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贺州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八步区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8月被告人林跃庆在广东省东莞市纠集被告人洪碧英、郭伟崇、陈其昌、马文静、陈智勇、朱科等人使用洪碧英提供的“GWG”平台、陈其昌提供源代码搭建的“QEF”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QEF”网络平台”参加者需缴纳850元至85000元六个级别不等的入门费用注册成为“平台”会员,会员按左右两区呈金字塔形式排列“平台”先后依托广东润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玖公司)、龙爱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网公司)、前海龙爱量子物联网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公司)进行公司化运作,发展会员,吸收投资款。“平台”于2016年9月24日正式上线运营。后系统进行更新升级,新“平台”即“龙爱物联网”(俗称“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于2017年5月上线运营至案发。
经司法鉴定,“龙爱物联网”网站界面显示的及数据库查询到的会员数量为1963063个。其中证件号不为空的会员按照证件号去重后的数量有973581个,证件号为空的会员中按姓名去重且姓名不与有证件号的会员重复的会员有281100个;会员层级数量为97层,属于“创业中心”的会员数量为3191个。
经对涉案的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及相关公司款项收支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截止2017年8月3 1日,涉案各单位(公司)的各类资金流入总额为3787905890. 48元。其中产业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三个公司以个人银行转账、通联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现金交款、通过其他单位转账等方式共收到的外部资金流入3733860521. 24元,对外支出总额为2252074028.19元,内部往来支出1397567. 00元,资金结余1534434295. 29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该案件现有的证据证实,林跃庆等人均是通过拉人头交会费的方式赚取收入,其实质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且林跃庆等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大部分收入是通过销售产品所取得的。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传销犯罪也将自己“包装”成为创新型销售模式,引诱大众成为下线。但终究是换汤不换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若看到“拉人头”、“入会积分换产品”等字眼一定要小心警惕,谨防误入传销。
八步区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8月被告人林跃庆在广东省东莞市纠集被告人洪碧英、郭伟崇、陈其昌、马文静、陈智勇、朱科等人使用洪碧英提供的“GWG”平台、陈其昌提供源代码搭建的“QEF”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QEF”网络平台”参加者需缴纳850元至85000元六个级别不等的入门费用注册成为“平台”会员,会员按左右两区呈金字塔形式排列“平台”先后依托广东润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玖公司)、龙爱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网公司)、前海龙爱量子物联网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公司)进行公司化运作,发展会员,吸收投资款。“平台”于2016年9月24日正式上线运营。后系统进行更新升级,新“平台”即“龙爱物联网”(俗称“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于2017年5月上线运营至案发。
经司法鉴定,“龙爱物联网”网站界面显示的及数据库查询到的会员数量为1963063个。其中证件号不为空的会员按照证件号去重后的数量有973581个,证件号为空的会员中按姓名去重且姓名不与有证件号的会员重复的会员有281100个;会员层级数量为97层,属于“创业中心”的会员数量为3191个。
经对涉案的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及相关公司款项收支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截止2017年8月3 1日,涉案各单位(公司)的各类资金流入总额为3787905890. 48元。其中产业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三个公司以个人银行转账、通联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现金交款、通过其他单位转账等方式共收到的外部资金流入3733860521. 24元,对外支出总额为2252074028.19元,内部往来支出1397567. 00元,资金结余1534434295. 29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该案件现有的证据证实,林跃庆等人均是通过拉人头交会费的方式赚取收入,其实质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且林跃庆等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大部分收入是通过销售产品所取得的。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传销犯罪也将自己“包装”成为创新型销售模式,引诱大众成为下线。但终究是换汤不换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若看到“拉人头”、“入会积分换产品”等字眼一定要小心警惕,谨防误入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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