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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挖矿联盟”传销案,两名被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发表时间:2020-12-17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总浏览数:
12月7日,反传销中心网获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的名义,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

12月7日,反传销中心网获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的名义,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寿岳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义乌市焱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堔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该公司开发了“全民挖矿联盟”手机APP,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俞某佳通过陈东的介绍推荐入义乌焱堔商贸有限公司发起的“呼之即来”项目,后发展被告人寿某多成为直属下线。

“全民挖矿联盟”传销案,两名被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该项目系通过扫描推荐人的二维码或点击推荐人的链接下载“全民挖矿联盟”APP,并注册账户加入,会员需投资2000元购买一台虚拟挖矿机(最高投资不超过1万元)作为入会资格激活账户。

入会后可获得静态收益即一个月后返投资额25%的钻(1钻相当于1元人民币);可通过推荐下线人员加入获得动态收益,第一代可获得第二代投资额3%-12%的金币奖励、第三代投资额1%-6%的金币奖励。会员获取的钻石和金币可以90%额度提现,也可在位于诸暨市的“呼之即来”超市消费。

“全民挖矿联盟”传销案,两名被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2017年6月被告人俞某佳、寿某多分别成为高级报单中心、中级报单中心,分别可获得所属所有下线投资额的3%、2%的金币提成,负责给下属会员充值金币以及垫付提现款,并通过微信群管理下属会员,传达总公司的通知、宣传培训资料等,起到上传下达的衔接协调及管理作用,为该传销网络在诸暨市的扩大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被告人俞某佳、寿某多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至少6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俞佳佳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60万元以上,被告人寿岳多收取172万元以上。

“全民挖矿联盟”传销案,两名被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之规定,被告人俞某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寿某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寿某多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并已考量寿岳多、俞佳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给予适当量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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