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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法案例丨以养老项目之名行传销活动之实,判刑!

发表时间:2023-09-07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澎湃新闻总浏览数: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设“邢法案例”栏目,定期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用司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设“邢法案例”栏目,定期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为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供指引。

黄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黄某投资150000元成为北京某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某公司)股东,缴纳50000元会费成为公司会员,在邢台发展业务。李某通过黄某介绍到北京某公司考察、培训并缴纳50000元会员费,亦在邢台发展业务。北京某公司运营制度模式为,每个会员都有推荐人推荐,推荐他人成为公司会员,推荐人可得到6000元奖励。推荐人根据推荐人数可逐级晋升总监。入会会员晋升为总监之后,再次交纳50000元会费,可重新从推荐人做起再逐级晋升。该公司为会员办理康养证书和VIP积分卡,持有康养证书和VIP积分卡的会员可以在该公司所属康养基地享受最低的折扣优惠,而该公司实际并没有自己的养老基地。黄某、李某利用朋友圈发布关于北京某公司养老项目的信息,发展他人参与项目。其中,黄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9人,非法获利507878元,层级达三级以上。李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4人,非法获利418904元,层级达三级以上。检察机关对黄某、李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襄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按照北京某公司运营模式在邢台组织投资人培训、学习,诱导有入会意愿的投资人到北京考察学习,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并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及线下会员缴纳的费用作为会员计酬依据和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入会,骗取财物,非法获利,其犯罪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在审理期间,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07878元,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18904元,依法予以没收,优先偿还投资人损失,并按照投资人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之一,涉案金额100余万元全部追回用于退赔老年人损失。法官提醒,犯罪分子花样百出,手段不断翻新,但无论传销组织以什么名义,打着什么旗号,其“缴纳会费、层级返利、逐级发展下线、裂变式聚集财富”的本质不会改变。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认清传销本质,守住自己的“钱袋子”,防止遭受经济损失。如果发现传销活动线索或自己被骗误入传销活动,务必要保持清醒头脑,留存证据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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