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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发表时间:2023-12-26文章来源:网络转载-广西法治日报总浏览数:
<p class="">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南宁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南宁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12月1日前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网站提出。

《办法》明确,举报下列行为的予以奖励:组织、策划、参与传销的行为;以虚构、蒙骗、夸大、煽动、利诱、胁迫等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骗取钱财的行为;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居住等场所及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应用系统开发、服务器管理、技术服务、支付结算等行为;为传销提供信息化软硬件服务的行为;其他传销行为。

各县(市、区)、开发区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打击传销举报的受理单位,负责对举报案件线索的查证、办理以及奖励审核、兑现工作。

南宁市本级,各县(市、区)、开发区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网络平台、电子信箱及奖励标准等。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受理举报单位应按《办法》及时兑现奖励。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办法》规定,受理举报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群众举报且被依法采用的传销线索,由打击传销执法部门根据其罚没金额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具体分为三个等级,单案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元。

一级举报的奖励要求及标准为: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证据并积极协助现场查办,举报情况属实,传销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罚没金额或罚金的1%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的奖励要求及标准为: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并协助查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传销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罚没金额或罚金的0.5%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的奖励要求及标准为: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传销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罚没金额或罚金的0.3%给予奖励。

举报人获得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违法案件发生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执法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办法》明确,下列举报不适用: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行政机关解救而举报的;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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