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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资本8000多元的河南恒浩能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罚成“老赖”

发表时间:2021-08-22文章来源:融媒新发现总浏览数:
8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题为《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源行政管理: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简称:《执行裁定

8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题为《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源行政管理: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简称:《执行裁定书》)。

实缴资本8000多元的河南恒浩能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罚没成“老赖”

据《执行裁定书》显示,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传销行为处罚决定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3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准予强制执行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食药工商罚决字[2018]第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3140元;罚款60万元。罚没款合计611340元”(扣除已缴纳的10万元)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3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财产。随后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1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10日到公司所在地调查,该公司已人去镂空,公司所用的房产系租赁他人的,现无法联系到公司人员。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我院已向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聚县。

2021年4月5日,向西峡县不动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四、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聚县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但申请人不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51314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1314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据天眼查APP显示,河南恒浩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实缴资本为 8077万,胡聚县担任法人,持股51%,吴玉敬持股49%。

来源:融媒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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